放高利贷的哭了!最高法发新规 民间金融圈沸腾了

民间借贷迎来划时代巨变!

8月20日下午3点,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新闻发布会的召开,金融科技圈、民间金融圈沸腾了。



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规:民间借贷利率受保护的上限,锚定为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而今日公布的1年期LPR为3.85%,4倍即为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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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具体有哪些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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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变1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的重要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

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今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0年8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利率较上期未变,仍为3.85%。

而2015年8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是这样规定的: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巨变2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不得放贷营利



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此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

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研究后吸收了这一意见,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四条第三项: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上述修改的依据是国务院1998年第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修订)第四条,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发放贷款的活动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属于依法应当取缔的范畴。



巨变3 严格限制高利转贷行为



在与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座谈时,多数代表建议要严格限制高利转贷行为,即有的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高利转贷,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真讨论后采纳了这一意见,决定对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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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这些变化也很重大

在这次司法解释修改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

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

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业内:对众多民间借贷机构会产生较大冲击

有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市面上大部分的消费金融机构的产品利率都均超过了15%。

根据捷赢2019年第三期个人消费贷款资产证券化信托受托机构的月度报告,资产证券化信托生效日为2019年8月27日,计息方式为30/365天,该项产品有23.1%的资产笔数的贷款利率在16%以下;76.83%的资产笔数的贷款利率在21%。

根据其入池资产利率特征来看,在报告期期末,加权平均贷款利率达到20.48%,最高贷款利率达到21%。

此外,根据《安逸花2020年第一期个人消费贷款资产证券化信托服务机构报告》,这一期产品显示,入池资产的加权平均贷款利率为12.42%,最高贷款利率为24%。

从存续期基础资产持续购买分布的信息来看,贷款利率分布在0%~10%区间的资产笔数共计113675笔,占比为29.48%,

贷款利率在10%~20%区间的(不包括10%)的资产笔数共计215116笔,占比55.79%,贷款利率分布在20%到24%(不包括20%)的资产笔数共计56792笔,占比为14.73%。但值得一提的是,内部收益率在20%~24%(不包括20%)的资产笔数占比最高,达到89.92%,在该区间的本金余额占比达到67.75%。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认为,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一旦设为LPR的4倍,对于众多的民间借贷机构会产生比较大的冲击。在现行的情况下,大多数民间借贷的利率基本上都是在24%~36%之间,一旦该政策实施,可能会有大批的民间借贷机构退出这个行业。

在黄大智看来,该项政策也会对金融机构产生较大的冲击,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贷款利率是由风险成本、资金成本、获客成本来决定的。在风险成本和获客成本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只有尽量控制资金成本。但资金成本又由货币政策等因素决定,短期内下跌的空间很小,因此该政策一旦实施,对于消费金融公司来说,其盈利情况和经营情况可能会受到较大冲击。

不过,黄大智也预测,监管也会给这些机构留有一个缓冲期。而对于利率在24%~36%之间的新增产品,则可能会因此停发。

在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看来,虽然民间借贷保护利率上限进行下调,但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它们还是要求助于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属于一种市场化行为,也不会因为被保护空间下调就主动降低利率,反而会引发一些潜在的争议问题。

对于该政策对借贷市场有何影响,沈萌认为,借钱的成本取决于借贷双方的谈判,而不在于法律的规定,贷出方对利率的设定取决于双方博弈的结果,并不是最高法规定不保护就下调的,毕竟民间融资市场,中小企业或贷款人并不具备谈判优势。

有业内人士坦言,一旦实施政策,对于机构来说业务体量可能会受到限制,各家机构只能向更高的资产类别进行获客,对于一些相辅相成的机构来说,如银行的资金成本也要进行相应的下调,机构的风控也会受到相应的改变。


律师:可能会影响网络购物消费贷,尤其放贷主体是网络小贷等



对于民间借贷新规,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律师表示:

最终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化15.X%,则非法放贷的利率标准就是前述15.X%,若放贷主体为“职业放贷人”(2年内10次)则涉嫌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换句话说,以前超过年化36%的职业高利放贷行为(2019年10月21日之后)被定为非法经营罪;而新司法保护上限一变,对刑事入罪的标准也就同时变低,直接影响本罪的构成要件里的核心要点。

对于是否影响网络购物消费贷?

肖飒律师认为,有可能,若电商的消费贷放款主体是网络小贷公司、传统小贷公司,则受到本次利率上限调整的影响,利润空间大幅压缩,甚至有些商业模式基本跑不通,面临巨大挑战。

若提供资金的是消费金融公司,则基本没有类似问题,因为消费金融公司是银监会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放贷早在几年前就放开了利率限制,形成了金融机构利率市场化。



15.4%!法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大幅下调,触动了谁的神经?









—摘 要—



正如硬币的两面: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不管是金融渠道融资还是民间借贷利率都会降下来,融资成本变得相对便宜;但业界担心,这可能会对部分人群产生“挤出效应”,甚至造成民间借贷阳光化暂停,进一步转入地下

文|张颖馨 严沁雯

“调整力度大,速度很快,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司法机关决定市场化利率是否合适?这样下去没法做了。”

“接下来只有真正建立起风险定价能力的机构才能继续前行。”

8月20日上午,一份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的材料引发市场热议。该材料显示, 最高人民法院将以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消息流出后,部分市场人士认为,上述材料内容不大可能成为现实,因其与市场发展存在一定的不相符之处。

但在8月20日下午3时召开的最高法新闻发布会上,上述内容成为现实。当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人来讲,不管是金融渠道融资还是民间借贷利率都会降下来,融资成本变得相对便宜,这是好事。但正如硬币的两面,按照最新《规定》,潜在的不利影响亦需重视。

“还是得看后续怎么执行。”对于最新发布的《规定》,更多的市场主体持以观望态度。



上限15.4%,锚定LPR4倍

《财经》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规定》所涉及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确认和保护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与此同时,增加了对“职业放贷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介绍,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此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

“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研究后吸收了这一意见,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四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贺小荣说。

第二项修改内容则是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即上述提到的按照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对于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的原因,贺小荣表示,首先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其次,这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贺小荣指出,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不仅导致债务人履约不能,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所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设置了利率保护的上限。再者,利率的修订也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

为何将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确定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这样规定,主要考虑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历史沿革、市场需求以及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等因素。”其通过列举过往中国官方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进行论证。

修订内容之三则是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发展,对民法典的贯彻落实。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事实上,在最新《规定》正式发布前,业内已针对相关话题展开多次讨论。据《财经》记者了解,最高法曾组织闭门研讨会,召集来自司法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业界、学界专家等就最新《规定》展开深入讨论。

此前的7月22日,最高法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中明确,“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彼时,郑学林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

上述消息一出,立即引发市场热议。《财经》记者注意到,国内学界和业界关于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该不该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管制、该不该设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以及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该如何设定。



执行尺度不一引担忧



有业内人士直言,最新版的《规定》发布,从金融机构来看,LPR降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也在降低。民间借贷也是如此,未来的融资会出现“双降低”模式。 确实是一件好事儿。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人来讲,不管是金融渠道融资还是民间借贷,都降下来,融资成本变得相对便宜。

但正如硬币的两面,按照最新《规定》,潜在的不利影响亦被多名业内人士所提及。

“融资可能变得不太容易了。目前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放开,也是要看中小微企业的实际经营和偿还能力。有观点认为:未来,银行会出现相对的‘坏账’,不良率会升高。所以,未来企业或者个人融资,虽然利率和成本降低,但是要看你的实际经营能力。这才是比拼真本事的时候。”金融科技行业资深观察人士毕研广指出。

北京市网络法学会副秘书长车宁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亦表示,引导市场利率下行一定程度上确实有利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但一蹴而就地实施也会带来消极影响。 在金融科技、运营机制和公共基础设施还有待完善的情况下,大幅降低保护上限可能会对部分人群产生“挤出效应”,不能准确对其进行风险定价。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考虑到当前经济环境和突出问题,中国可以继续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适当约束。但如果运用计划手段、法律手段,直接干预金融运行规律,强行打破“风险定价”“收益与风险匹配”等原则,可能出现如下几类问题:

一是 部分民间借贷资本因法律风险加大退出,民间借贷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愈演愈烈; 二是 由于利率受到严格管制,部分利率更将以名目繁多的费用出现,民间借贷市场更加不规范; 三是 司法部门加大打击力度,大量民间借贷行为转向地下,民间借贷阳光化暂停; 四是 部分债务人或将逃废存量借贷的本金和利息,存量业务风险大大增加,侵害放贷机构合法权益; 五是 由于实践中部分法院以民间借贷利率约束金融机构,过低的利率上限将使信用卡等金融业务受到冲击。

“导致逃废债现象加剧不是新规出台的初衷,同时国家也有一系列打击逃废债的法律制度,借款人恶意讨债必然会受到法律惩处。但如果部分借款人偏听偏信,错误解读新规,形成不当预期,也有可能助长其逃废债心理。”车宁说。

事实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所说,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此,部分业内人士认为,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等金融机构并不在此《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对新规不用过于“敏感”。但不少机构向《财经》记者表示,《规定》发布将对其经营、展业等方面带来不小的影响。

某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负责人告诉《财经》记者,虽然明面上都说和持牌金融机构关系不大,但肯定是有影响的。“企业经营面对的可不是最高法,影响因子太多,接下来日子会越来越不好过。贷款利率上限大幅下移,会导致我们的客群上移,最终就变成去与银行信用卡抢市场。客群风险不变,但定价强行下调的话,业务基本没法做。”

不少银行人士亦认为,新规之下,很难独善其身。“影响其实比较大。可能信用卡利率还会保持大于15.4%,但银行自己的放贷业务恐怕不敢高于15.4%。与此同时,银行的助贷业务也会大量萎缩。”华北某城商行高管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调侃称,“民间借贷利率都设定到了15.4%,银行的利率要再往上走情何以堪?”

对于更多金融机构来说,更大的挑战集中在:不同的各级法院立场、裁判不一,在实际案例判决中,会存在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参照,进而约束金融机构的情况。

据了解,对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的利率,国内采取的是不同的管制政策。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一般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对金融机构贷款实行上下限管理。201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全面取消对贷款利率上限的管制,交由金融机构自己进行市场化定价。 因此,原则上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上限可以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但实际上,央行通过市场利率自律机制等形式,仍然对贷款利率进行一定管理。

而民间借贷的利率,则主要由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进行规范。199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此次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俗称“四倍利率”。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更加灵活的“两线三区”取代了“四倍利率”。该司法解释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金融机构利率上限已经放开,‘两线三区’规定适用于民间借贷,但在实践中,部分法院也以‘两线三区’来约束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从而造成利率上限管制政策的‘双轨制’。其结果是,不同的各级法院立场、裁判不一。”董希淼强调,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本来就不适用于金融机构,但地方法院经常以此来约束金融机构。希望最高法院就此进行强调,并形成对地方法院的统一指导,减少因执行尺度不一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

模糊地带:小贷公司是否纳入

眼下,面临更大挑战的可能是部分助贷机构、网络小贷公司、传统小贷公司等。

“助贷机构基本都在兜底,未来恐怕除了头部的几家,大部分都得倒下。”一名头部助贷机构负责人告诉《财经》记者,早期部分互联网金融公司年化风险成本在18%左右,资金成本按照12%,营销成本8%,再加上运营和人工成本,整体成本至少在42%。之后随着监管趋严,综合借贷成本持续强制下降,生存空间进一步被压缩。

“虽然助贷公司属于中介,本身并不是债权人,不会直接收到政策的影响。但我们内部估算了一下,综合贷款费率在24%左右,我们仅能实现保本微利,若继续往下降,之后没法做了。”某助贷平台业务负责人表示。

而网络小贷公司、传统小贷公司等则陷入更为尴尬的境地,其是否属于上述民间借贷定义中所指的“金融机构”,目前尚未有明确说法,且一直存在争议。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8年8月10日发布<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彼时,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就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说到:“实践中,上述11类纠纷,争议一方的主体一般都是金融机构,故属于金融民商事案件并无争议。这里讲的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相关交易的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这些机构,往往持有特定金融牌照,需要经过专门的审批或者备案登记,以便于确认。”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德怡告诉《财经》记者,若此次发布的新规没有与之相左的意见,应当认为今天发布的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不适用。小额贷款公司是持牌专业放贷机构,其从事的业务是专业金融服务。

另有小贷公司负责人告诉《财经》记者,除非法商事放贷行为,中国合法的放贷行为及其主体只有民间借贷的民事放贷以及受监管企业的商事放贷。受监管的企业则是金融监管部门设立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分支机构。

201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金融监管部门包括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是指目前的一行两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对象中有一部分经营放贷业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省级人民政府内设的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其授权的市县机构,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监管对象为“7+4”,“7”指的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全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对此,上述小贷公司负责人认为小贷公司不应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小贷公司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在法律上存在争议。小贷公司正在纳入地方金融监管,可以考虑将小贷公司等视同金融机构,不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制。”董希淼认为,至于联合贷款、助贷业务监管,不属于此次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解释调整范围。 对从事助贷业务等金融科技企业如何监管,是金融监管政策问题。2020年7月,中国银保监会公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联合贷款、助贷业务持开放包容的态度,有助于金融科技企业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助推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

董希淼进一步强调,民间借贷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经济领域。古今中外,民间借贷存在与发展几千年,是生生不息的民间金融活动。对民间借贷的认识和理解,要与时俱进,应客观中性。民间借贷是我国融资体系的重要补充,在缓解民营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融资难”问题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应避免将民间借贷和“高利贷”意识形态化,更不能将民间借贷和“高利贷”等同于“不劳而获”“吸血鬼”等。对民间借贷利率高于金融机构,也应理性看待。

车宁告诉《财经》记者,此次发布的《规定》,后续可行性有两点值得探讨:第一是适用范围,民间金融是相对于金融机构来说的“他者”,其范围往往基于后者由排除法确定,然而针对何为金融机构,不同监管部门不同规定间、规定与技术标准间(如《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都有不同规定,业界对某些业态是否属于民间金融的争论一定意义上也来源于此。

第二是实际效用,相对于“四倍线”,“三分利”既有本国历史的实践,也有域外经验的支持,如美国就将36%视为小额贷款利率的公平基准,因此可以说是市场自发选择的结果。 “司法能动性”的初衷是好的,希望以更积极的介入推动更公平结果的出现,然而有必要正视市场力量的反噬。毕竟民间金融在实现手段上有很强的隐蔽性,需要警惕可能出现的地下金融复燃、监管博弈加强等次生效果。



最高法: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超15.4%!信用卡、花呗、借呗有何影响?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迎来大范围调整,年利率24%、36%的“两线三区”原则也将成为历史。

8月20日,最高法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

基金君梳理了新《规定》的几大看点:



看点一: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挂钩LPR



新《规定》明确了新的新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最高法表示,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由过去的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金融及资本市场都应当为先进制造业和实体经济服务。从中长期看,激发小微企业等微观主体活力有助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最终有助于实体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而民间借贷与中小微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

二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民间借贷的利率本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借贷双方是否约定利息、约定多少利息,均应本着自愿原则并通过借款合同来完成。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予以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不仅导致债务人履约不能,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所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设置了利率保护的上限。因此,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近年来,有的民间借贷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与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涉众性和复杂性。从长远来看,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

四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理想的利率标准应当由市场来自发形成。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必然会逐步下降,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将伴随着国家普惠金融的拓展而逐步趋于稳定。因此,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不利于营造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外部环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五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近几年每年约有两百余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在目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的情况下,如何划定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前提条件。故有必要顺应经济发展的趋势,适时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订,给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裁判标准和救济渠道。



看点二:对职业放贷行为作出限定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介绍,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此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

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研究后吸收了这一意见,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二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介绍,近几年,随着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放贷人的职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出现了所谓“职业放贷人”,就是出借人的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这次修订司法解释时,在第十四条“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条款中,增加了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就是对职业放贷行为作出的限定。



看点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

贺小荣介绍,在与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座谈时,多数代表建议要严格限制高利转贷行为,即有的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高利转贷,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

基于此,最高法对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


看点四:贯彻《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



贺小荣介绍,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

随着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中国人民银行逐步放开了金融机构的利率决策权,已取消公布基准利率,并于2019年8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原《规定》中确定的24%的利率即是按照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而出。现基准利率不复存在,故有必要根据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的改变对司法解释进行相应修改。

在这次司法解释修改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看点五:“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



最高法表示,应当承认,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使用信用卡、花呗、借呗

有何影响?

民间借贷的最高保护利率的大幅降低,是否会影响到信用卡以及一些非银持牌金融机构,比如保理、融资租赁等行业的借贷利率?

有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市面上大部分的消费金融机构的产品利率都均超过了15%。








有法院人士认为,民间借贷利率保护采用固定的上限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上限规定不是固定的数值,而是参照LPR的报价,有利于民间借贷利率随行就市。在LPR报价上设定了不超过四倍的空间,给正常民间借贷预留了发展的空间,同时对打击套路贷、高利贷有帮助。

有场景的电商平台,实际上都有自己的关联小额贷款公司。客户在网站上下单购买手机、包包、服装等产品时,可提供“某呗”等消费类贷款。那么,此次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变更是否影响消费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肖飒分析称,若电商的消费贷放款主体是网络小贷公司、传统小贷公司,则受到本次利率上限调整的影响,利润空间大幅压缩,甚至有些商业模式基本跑不通,面临巨大挑战。

若提供资金的是消费金融公司,则基本没有类似问题,因为消费金融公司是银监会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放贷早在几年前就放开了利率限制,形成了金融机构利率市场化。

对于信用卡,目前市面大部分银行信用卡过了免息期后会按照每天收取万分之五的日利率来收取利息,按此日利率换算的话。年利率=日利率*365=0.05*365=18.25%。

有专家认为,信用卡等产品不宜要求低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因为信用卡交易基数大,单笔透支金额小,ATM等设备投入巨大,且是没有抵押的信用交易,逾期后银行追索起来难度大、成本高,部分仲裁机构、法院不愿意受理信用卡透支纠纷,导致发卡行无法采用有效方式维权。因此,违约者承担较高的惩罚性成本存在合理性,也符合国际惯例。

民间借贷最高保护利率的下行,应当充分尊重金融逻辑和行业惯例,切实考量持牌金融机构的利益合理保护。

也有司法界人士认为,民间借贷利率是最高限度,持牌金融机构就更不应该超过这个限度。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认为,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一旦设为LPR的4倍,对于众多的民间借贷机构会产生比较大的冲击。在现行的情况下,大多数民间借贷的利率基本上都是在24%~36%之间,一旦该政策实施,可能会有大批的民间借贷机构退出这个行业。

在黄大智看来,该项政策也会对金融机构产生较大的冲击,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贷款利率是由风险成本、资金成本、获客成本来决定的。在风险成本和获客成本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只有尽量控制资金成本。但资金成本又由货币政策等因素决定,短期内下跌的空间很小,因此该政策一旦实施,对于消费金融公司来说,其盈利情况和经营情况可能会受到较大冲击。

不过,黄大智也预测,监管也会给这些机构留有一个缓冲期。而对于利率在24%~36%之间的新增产品,则可能会因此停发。

专业人士表示,长期来看,未来金融行业放弃部分高风险用户是大概率事件,发掘优质客户人群将成为各家争夺的重中之重。科技实力强的金融机构、拥有优质客户的头部助贷平台将获得更大发展空间。



民间借贷利率相关规定沿革梳理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确定了“两线三区”的规则。通俗来说,两线也就是“24%”和“36%”,三区则是指:

1、民间借贷年利率不超过24%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也会支持出借人对此的诉讼请求。

2、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24%的但不超过36%的利息部分,则以当事人自愿履行情况为准。如果借款人已支付该部分则不能再要回,如果借款人没有支付该部分出借人也不能强制要求借款人支付。

3、超出36%的利息部分,则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红线”。借款人向法院起诉,主张返还超出36%的利息部分的,法院予以支持。

2017年8月4日,最高法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其中第二条第2项明确:“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提出建议,将民间借贷保护利率上限从24%降低至年利率12%—15%之间,取消自然利率。缩小金融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差,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巩富文认为,目前我国企业的利润一般为3%-15%,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达24%,鲜有企业利润能达到这么高,导致大量资金流入民间借贷领域,而不是实体经济领域。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高利贷被明确禁止。其中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明确,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在当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透露,今年通过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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